洋萝莉系 參考他东说念主相片畫圖,侵害相片著述權 - 理律法律事務所

洋萝莉系 參考他东说念主相片畫圖,侵害相片著述權 - 理律法律事務所

相片拍攝的對象不是著述權保護的標的,但智谋財產及商業法院最近判決認定將他东说念主相片內容繪製成圖洋萝莉系,係以重製神色侵害他东说念主對於相片的著述權。 

經濟部智谋財產局曾經函釋指出,相片為光影之附著,畫作為線條色调之表現,二者表現要领有別,因此將相片改為畫作,大齐屬改作之行為。畫作為相片之繁衍著述,以獨立之著述受著述權保護。但相片之著述權东说念主專有改作其相片之權利,因此繪畫者仍應获取相片之著述權东说念主痛快或授權,否則即可能以改作神色侵害相片之著述權。 

學者章忠信認為經濟部智谋財產局上述見解不恰當洋萝莉系,因為著述權不保護相片拍攝的东说念主、物、景等對象,而是相片自己(呈現攝影者對特定目標進行光影、角度、布局、色调、時間等決定之智谋判斷)。要是运用东说念主不所以攝影設備径直翻拍他东说念主相片,而是依相片畫圖,加入我方對於描繪對象的判斷及呈現,不僅不會侵害相片著述權,反而對繪製后果享有好意思術著述的著述權。臺灣高级法院臺南分院95年度智上字第7號民事判決就認為,繪畫者對他东说念主相片中的当然生物進行寫真描繪,係以繪畫者的藝術觀點和繪畫手段來呈現相片中的当然生物,沒有抄襲相片展現的空間、角度、光線與大当然光影、色调等整體結合的「想想及創意」,因此該畫作沒有重製相片的行為。但學者章忠信仍認為法院上開見解,沒有明晰區分受著述權保護的表達,以及藉由著述所表達而不受著述權保護的想想或倡导(參考著述權法第10條之1規定)。 

智谋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民著訴字第80號民事判決則認為,被告以繪畫神色對相片径直重複製作,構成以重製神色侵害原告對於相片的著述權。法院判決指出,學者章忠信文章應指攝影著述之著述东说念主對於所拍攝之东说念主物、動物、風景無著述權,故他东说念主使用调换东说念主物、風景畫圖,並未侵害其攝影著述之著述權。但本件被告並非單純使用相片中之素材(即东说念主物、布景),而是径直抄襲相片之一齐內容繪畫。 

法院於判斷時,援用最高法院以下分析法: 

1.     有無侵害著述權,應就認定著述權侵害的二個要件,即所謂接觸及實質相通,審慎調查審酌。其中實質相通不僅指量之相通,亦兼指質之相通。所謂量之相通,係指抄襲的部分所占比例(實質相通所条款之量,與著述之性質有關,举例寫實作品比虛構作品条款更多重量的相通)。所謂質之相通,在於是否為遑急因素。倘抄襲部分為原告著述之遑急部分,縱使僅佔原告著述之小部分,亦構成實質之相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21號刑事判決情理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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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判斷圖形、攝影、好意思術、視聽等具有藝術性或好意思理性之著述是否抄襲時,如使用與翰墨著述调换之分析解構要领為細節比對,频频有其困難度或可能失其自制,因此在為質之考量時,尤應特加留意著述間之「整體觀念與感覺」(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6499號刑事判決情理參照)。 

法院認為原告相片與被告畫作之主角性別、穿著、神態、颜色均调换,相片與畫作之布景、構圖、輪廓、主角身旁物品擺設均一致,色調均類似,兩者質或量之相通性甚高,應認有實質相通。被告雖辯稱畫作內容係被告親自至現場拍攝相片,但被告之相片與畫作所繪之物品不同,主角動作亦非调换,足認被告並非被告依照我方的相片繪製畫作洋萝莉系,而是抄襲原告相片。雖然原告相片與被告畫作之色調、光影有細微差異,但主要色調均相通,二者「整體觀念與感覺」均一致,自構成實質肖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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